乐至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支撑引领作用,引进培育一支适应“成渝中部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决策部署,参照《资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资委办发〔2018〕47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引进人才特指从县外引进人才,县内人才流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五类:
(一)A 类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含外籍院士),发达国家相同层次的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排名前三);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入选者;在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机构、著名院校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等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B类人才——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除进入A类人才以外的其他入选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类科技计划项目主持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在大型央企、国内100强企业、知名国家级高新园区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等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C类人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奖励获得者(排名前三);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四川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在国内大型企业、重点院校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等相当层次的人才。
(四)D类人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五)E类人才——我县急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急需紧缺的具有技师以上等级资格的技能型人才,经认定的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及其他优秀实用人才。
依托省委组织部面向海内外知名高校选调的急需紧缺专业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按直接引进的D类人才对待,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按直接引进的E类人才对待。
以上所列人才包括具有与本条所列各类相当的知名度、学历(学位)的国(境)外人才。
第四条 大力支持引进顶尖创新创业团队。 顶尖团队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一)团队所在企业必须在我县注册。
(二)带头人至少应达到C类人才的条件。
(三)核心成员一般在3人以上,且属于本办法引进对象范围,并全职在乐至工作。
(四)拥有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强大投资实力,或带来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在较短时间内能够取得突破性发展或形成新产业。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引才机制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直接引进、 公开考录(聘)、柔性引进等方式进行。
(一)直接引进。由县人才办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织实施。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征集和编制引才计划,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对外发布公告和组织考核引进。用人单位因特定工作急需引才的,可编制引才计划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实施。
(二)公开考录(聘)。由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聘用)。
(三)柔性引进。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包括兼职、讲学、咨询、人才租赁、科研与技术合作等。
报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开考录(聘)的规划、交通、环保、金融等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按直接引进政策对待。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政主导。发挥党委、政府调控功能,制定引才政策,落实工作保障,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人才集聚。
(二)单位主体。用人单位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引用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强化管理考核等工作。
(三)市场配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推进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之间实行双向选择。
(四)以用为本。坚持实事求是、宁缺勿滥、人岗相适、才尽其用,着力引进乐至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我县企业和社会团体的驻外机构设立人才工作站,开展招才引智工作。完善人才工作站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发展需要面向全球广泛吸纳人才。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的优势团结和引进人才。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对各级各类人才的联系服务和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条 设立“引才伯乐奖”。鼓励我县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等引进和举荐人才,对刚性引进 A、B、C 三类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的,每引进一人(团队),在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分5年平均支付,引进的人才(团队)在乐至工作未满5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支付。
第四章 住房资助
第十一条 通过直接引进方式到我县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五类人才,分两种方式发放住房资助:A、B、C三类人才一次性发放;D、E两类人才逐年发放,累计发放5年。
A类人才每人300万元,每年在乐至工作至少6个月;
B类人才每人150万元,每年在乐至工作至少6个月;
C类人才每人100万元,每年在乐至工作至少6个月;
D类人才每人每年4万元,共20万元,全职在乐至工作;
E类人才每人每年2万元,共10万元,全职在乐至工作。
引进人才在党政群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资助资金在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全额列支。在财政定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资助资金由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根据财政拨款比例分别承担; 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确有困难的可在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按其资助金额的 10%—50%申请资助。
第十二条 对公开考录(聘)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按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2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10000元标准逐年发放5年住房资助。
第十三条 对柔性引进到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其住房资助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由用人单位发放。
第十四条 对依托省委组织部面向海内外知名高校选调的急需紧缺专业且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按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在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给予住房资助,分5年逐年发放。
第十五条 按照政府投资、统筹安排、动态管理、只租不售的原则建设人才公寓,提供给在我县无自有住房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过渡性居住。5年合同期内,高层次人才可以免租金入住,但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资助;合同期满后仍需入住的,按适当低于市场价格的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章 生活资助
第十六条 对直接引进的人才,在工作合同期内,经审核批准,逐年发放生活资助,累计发放5年。其中:
A类人才每人每月15000元;
B类人才每人每月7000元;
C类人才每人每月3000元;
D类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
E类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
其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按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七条 对公开考录(聘)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按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元标准逐年发放5年生活资助。
第十八条 对柔性引进到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其生活资助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由用人单位发放。
第十九条 对依托省委组织部面向海内外知名高校选调的急需紧缺专业且具有本科学士学历学位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在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给予生活资助,分5年逐年发放。
第六章 编制和人事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英才事业编制”。在县级预留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实行计划管理、调剂使用,专项用于县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无空编的情况下引进高层次人才。使用“英才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出现空编或引进人才流出的,即收回该编制。在实施过程中,“英才事业编制”由县委编办管总量,由县人才办具体统筹掌握。
第二十一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保障事业编制”。高新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若引进前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本人提出要求,可继续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型人员建立工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档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及生活资助政策,五年合同期满若需流动的,可流动到事业单位。县委编办建立“高层次人才保障事业编制”制度,保障高层次人才流动到事业单位的编制所需。
第二十二条 实施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制度。由组织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直接选聘专业性较强的聘任制公务员。
第二十三条 设置高端专业人才特聘岗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在专业性较强、急需引进人才的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置高端专业人才特聘岗位,对单位未设置相应等级岗位或原设岗位暂无空缺的予以支持,实行聘期管理和协议工资,通过灵活方式吸引集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七章 正向激励
第二十四条 任职赋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中,拟聘用管理岗位的人员, 博士研究生可直接聘用事业单位7级职员岗位,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调任相应领导职务;硕士研究生可直接聘用事业单位8级职员岗位,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按有关规定调任相应领导职务。县属学校、医院、国有企业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担任中级以上领导职务(安全、保密、外事等岗位除外)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工程和建设项目的负责人。赋予引进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
第二十五条 职称评聘。引进人才可根据其学历、学术和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贡献,按规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其任职年限、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原在外地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确认。对实绩特别突出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优秀人才,因受其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不能聘任的,可探索给予其相应经济补助。能力突出、业绩优异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六条 成果转化。凡带技术、项目、资金到我县开发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开发项目可优先列入县级各类科研项目计划,可用技术作价参股,从开发所创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成,具体提成比例和方法协商确定。鼓励高层次人才通过自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第二十七条 团队建设。对引进的顶尖团队,除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个人享受规定的住房资助、生活资助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县委、县政府专项研究,在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资金资助。
第二十八条 参政议政。对爱国爱党、代表性强、贡献突出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积极推选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进入政府决策咨询机构,或邀请参加重大决策会议。
第二十九条 实施“乐至县英才计划”。对在乐至创新创业5年以上且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颁发“乐至县英才计划”入选证书,在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十条 评选乐至县领军人才。县人才办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活动,在管理期内,在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每月给予获评人才500元激励资金。
引进人才在享受住房资助、生活资助期间,评选为乐至县领军人才,不重复享受激励资金。
第三十一条 鼓励参加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评选。对获评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在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二条 县级领导干部联系人才。对确定为县级领导干部联系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我县《关于切实加强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委办发〔2018〕14号)相关待遇政策。
第八章 培养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历教育。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本地人才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意见,在职提升学历学位。取得国家认可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学费总额的50%给予报销,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可按最高不超过学费总额的80%给予报销。其经费来源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高端培育。对县内的本地人才和引进人才,现已达到或通过培养后达到A、B、C三类人才条件,且近五年内在我县创新创业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考核评定,在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一次性政府特殊资助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员其科研成果获得省政府、国家部委一等奖以上奖励的;
(二)获得四川杰出人才奖、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以上人才专项奖的;
(三)承担国、省重大科技专项的主要负责人,取得重要成果并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
(四)主研或发明成果在我县转化产生经济效益,或领(创)办企业,或参与创业,5年累计缴纳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除外)。
第三十五条 培训奖励。凡纳入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的培养对象,被评为市级以上领军人才、有突出贡献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在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所在单位5000元/人培训经费资助;对重点优势产业领域主体工种、主体岗位新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六条 新型智库。鼓励建设各类新型智库,对认定的智库在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每年给予5万元以上的工作经费用于课题研究;对承担重大课题研究的智库,根据课题完成情况给予5万元以上的后期资助, 并按一定比例给予个人必要的资助。
第九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 经费保障。县财政每年在年初预算中预留安排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并结合工作开展需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在县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经费,由用人单位申报,经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资金例会审批同意后,县财政据实拨付资金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经费,用人单位按此办法相关规定自筹资金解决。相关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八条 档案管理。进一步放宽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政策。对辞职、离职或公派留学人员、访问学者回国后来我县工作的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给予整理入档;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的,经本人及用人单位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其工作经历予以重新建档,并完善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辞职、离职前或在国外学习的时间和出国前参加工作的时间,经审核属实的,可与来乐至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三十九条 医疗保障。建立乐至县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由县人才办发放《高层次人才证书》。凭此证书,由县卫生健康局办理《特约医疗证》,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享受就诊“绿色通道”服务。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体检和定期疗养。
第四十条 子女入学。高层次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在乐至入学的,根据“随到随读、自由选择”的原则,由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协调办理入学手续,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第四十一条 配偶调动。对夫妻两地分居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配偶调动,由用人单位负责联系,组织人事部门协调,按人事调配有关规定优先调动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个性服务。建立高端人才服务中心,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十章 实施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组织实施。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职责是:审定引才计划和工作计划;审定年度经费预(决)算;审定资助对象、资助内容及资助额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等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单位)按要求做好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动态管理。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和违约责任等。服务期不低于5年的,方可享受住房资助。凡享受了住房资助的人员,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协议的,须退回已享受的住房资助,该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并按资金来源渠道予以上缴。对弄虚作假纳入本办法引进培育的,或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受到撤销党内职务、 记大过以上党纪、政务处分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再保留相关特殊待遇,已享受的住房和生活等资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予以追回上缴。
第四十五条 考核评优。引进高层次人才正式聘用后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按管理权限进行。每年末由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进行专项考核,高层次人才进行专项述职。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不确定等次的,退回当年已享受的住房和生活资助。考核结果送主管部门和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对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计划执行情况、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人才作用发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引进与需求不符、人才使用不当、经费管理不善的用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单位暂停核拨当年度人才引进经费或核减经费预算;对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乐至县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乐委办发〔2012〕55 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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