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

资阳市激励科技创新十条政策
发布时间:2018-03-27
来源: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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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对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且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在被认定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成功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市级科技型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给予5%、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支持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级科普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支持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分别一次性给予7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

    四、支持发展科技服务业。重点支持发展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业,着力提升科技服务业对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助推能力。对在我市注册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根据科技服务业务开展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

    五、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成功贯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六、加大国省科学技术奖和专利奖奖励力度。对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新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四川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七、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设立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专项资金,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重点支持口腔装备材料、汽车机车、生物医药、节能装备等高新技术领域和柠檬、蜜柑、蚕桑、生猪山羊、道地中药材等区域特色农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示范等,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八、鼓励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积极鼓励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入选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中国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菁英大赛决赛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入选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中国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菁英大赛四川赛区决赛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九、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力度。设立科技创新人才培育专项资金,通过专题培训、创新论坛、创享会等方式,引导科技创新人才增强创新战略意识,熟悉了解国、省、市最新科技创新政策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能力。

    十、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加大区域科技合作交流力度,引导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加速向资阳流动,有效提升资阳科技创新综合实力。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报道、深度报道等形式,着力宣传创新企业、创新成果、创新品牌,大力宣传有创新潜力的特色小微企业,深入挖掘宣传创新创业先进人物事迹,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社会氛围,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

    本政策所需资金在市级创新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区)可参照本政策制定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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