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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收养继承类)之五十九
发布时间:2021-07-26
来源: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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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侨政策法律问答(收养继承类)之五十九

    291.外国收养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哪些?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收养申请”、“收养人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包括:(1)跨国收养申请书;(2)出生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292.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在华收养子女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一般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需提供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93.什么是涉外收养公证?

    涉外收养公证是指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已经签订收养协议并办理登记的涉外收养关系予以公证。

    294.涉外收养关系成立后,是否需要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295.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何时成立?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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