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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收养继承类)之五十六
发布时间:2021-07-23
来源: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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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侨政策法律问答(收养继承类)之五十六

    276.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277.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278.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279.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对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80.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有何规定?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限制;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限制;不受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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