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

涉侨政策法律问答(收养继承类)之五十五
发布时间:2021-07-22
来源:学习交流
点击数:861 views    字体:         
  • 涉侨政策法律问答(收养继承类)之五十五

    在我国收养子女应具备哪些条件?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对象?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有何规定?收养子女人数是否有限制?什么是涉外收养?涉外收养的程序如何?

    272.在我国收养子女应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并确认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73.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应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74.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居住在已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

    275.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居住在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


发表评论

*

* 绝不会泄露


Copyright © 2016-2017 乐至县归国华侨侨眷联合会 All rights reserved.|百度地图谷歌地图 | 蜀ICP备1500476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