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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婚姻生育类)之五十一
发布时间:2021-06-26
来源: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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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侨政策法律问答(婚姻生育类)之五十一

     

    256.大陆居民和台湾居民的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哪些事项?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257.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登记离婚有什么限制?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58.内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大陆居民和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办理有无时限?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

    259.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离婚登记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如何办理?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离婚登记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男女双方持离婚后未再结婚的证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并退回离婚证。

    260.对涉外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有何规定?

    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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