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政策法律问答(婚姻生育类)之五十
251.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要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裁定承认,必须向受理法院提供经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公证认证的:
(1)申请书;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原判决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原判决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其他情况的说明。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
252.我国在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方面有什么规定?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法释第6号的规定:
(1)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无论其婚姻缔结地在中国还是在外国,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2)如果外国法院是在申请人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合法传唤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如签收的传唤证等);
(3)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应告知申请人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依照上述要求审查作出裁定。
253.如果当事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怎么办?
当事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当事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54.我国如何对待台湾地区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凡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当事人或其配偶是大陆居民的,该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未经认可,或被裁定不予认可的,视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255.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和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
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离婚协议书;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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