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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婚姻生育类)之四十七
发布时间:2021-05-31
来源: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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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侨政策法律问答(婚姻生育类)之四十七

     

    236.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国内申请结婚的,哪些情况不予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非双方自愿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已有配偶的;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237.我国对留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结婚有何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应根据其出具的证件分情况处理:当事人出具身份证、户口簿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规定办理;当事人出具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华侨婚姻登记规定办理。

    当事人以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在内地居住满一年、无法取得有关国家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本人的相关情况声明及两个近亲属出具的有关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238.涉及侨港澳台的离婚如何办理?

    华侨与国内公民离婚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离婚,可选择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方式。通常是向国内配偶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请或诉讼。定居国外或港澳台的,原则上向定居地有关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也可向国内(内地)原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或提起诉讼。

    239.夫妻均是华侨的离婚诉讼,我国法院是否受理?

    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40.夫妻双方均为华侨的,如何办理离婚?

    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原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馆或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馆或领馆直接公证。

    原在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馆或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原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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