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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探亲定居类)之二十三
发布时间:2021-04-29
来源: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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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侨政策法律问答(探亲定居类)之二十三

     

    112.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的市、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到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113.留学回国人员怎样办理落户手续?

    (1)公派或自费出国的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理由正当,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

    (2)需要跨市、县安置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国家教育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证明,由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不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护照和接收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在接收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获得博士学位或调整到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凭省以上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及户口迁移证明,可办理家属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

    114.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有何规定?

    出国留学人员将其在国外所生子女送回国抚养,可以向其子女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送回国内抚养的子女拟居住地按以下顺序选择:①其父或母在国内的,在父亲或母亲处;其父母都在国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户口所在地的抚养人处。②没有上项条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处。③没有上项条件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

    申报常住户口时,须提交经我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的在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开具的其父母身份的证明、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后欲在其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有效期内再出境的,应当在当地申报暂住户口。在其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有效期内未出境的,应将暂住户口改为常住户口。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将其寄养在国内亲属处的子女户口迁到父母处。

    115.我国对华侨外籍华人专家回国定居工作有何政策?

    我国对华侨外籍华人专家回国定居工作的政策有: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的规定》;1995年人事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2007年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16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等。

    116.我国居民身份证法对港澳台同胞、华侨等到内地定居有何规定?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香港同胞、澳门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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