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群团意见》对各级党委支持群团组织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了哪些要求?
中央《群团意见》提出,群团组织是创新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贯彻落实中央《群团意见》精神,群团组织从自身性质和特点出发,能够发挥很大作用。各级党委可以支持群团组织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
第一,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发挥作用。中央《群团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合理配置职能和资源,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参与社会管理,把适合群团组织承担的一些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按照法定程序转由群团组织行使;支持群团组织立足自身优势,以合适方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群团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要试点先行,承接职能后应该建立符合公共服务特点的运行机制,确保能负责、能问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要严格管理、规范实施,做到政府放心、社会认可、自身有活力。
第二,在引导群众方面发挥作用。中央《群团意见》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群团组织在党组织领导下发挥作用,加强对有关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示范带动、联系服务。群团组织要通过服务来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基层群众自治良性互动,促进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协作协调、互促互补互融。组织群众主动参加社会治安治理、基层社区网格化管理、平安创建,积极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
第三,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作用。中央《群团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发挥群团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特别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支持群团组织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支持群团组织参与群众普法教育,推动建设普法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群团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扶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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