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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央《群团意见》百题思考­——中央《群团意见》对党委、人大支持人民团体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等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发布时间:2018-07-18
来源: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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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群团意见》对党委、人大支持人民团体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等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中央《群团意见》提出,党委、人大要支持人民团体在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县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提名推荐,应该加强与人民团体的沟通协商,落实好有关人选的比例规定和政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这一规定为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人民团体参与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同级党委、人大应支持人民团体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在县以上人大代表选举和政协委员人选推荐中,同级党委、人大应加强与人民团体的沟通协商,按照有关人选的比例规定和政策要求,落实好人民团体的提名和推荐权。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级党委、人大应支持人民团体按照《选举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自身情况开展相关协商,推荐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大代表候选人,主动协助做好人大代表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向选举委员  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推荐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推荐地方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地方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有关部门应根据上述规定,认真听取人民团体的意见,就政协委员人选进行充分协商,确保委员候选人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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