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全省、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部署,着力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提振发展信心,激发发展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我县在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和《中共资阳市委、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资委发〔2018〕25号)以及《中共乐至县委办公室、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市政府稳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乐委办〔2015〕48 号)、《乐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乐府发〔2017〕63 号)、《中共乐至县委办公室、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市振兴发展工业经济政策措施的通知》(乐委办〔2017〕39号)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乐至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营经济做强做优
(一)支持蚕桑特色产业加快发展
对新购蚕桑产业精深加工设施的涉桑企业,经验收后,按总投资的30%(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同一项目,同一设备不重复补助;新建现代蚕桑示范区面积300亩以上,建设内容含桑园、蚕房、养蚕设施、作业道等内容的,经验收后,按总投资的30%(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专合社、家庭农场)补助,同一蚕桑示范区不重复补助。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支持“个转企”,对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并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户;支持企业拓展市场,经企业申报,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县外直营店(连锁店)或在大型卖场、超市设立专卖区(柜)的,按进场费(房租费)的50%(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对主管行业部门组织参加国外、省外、省内展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1万元、0.5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现代农业提质发展
对新建并成功创建国家、省、市、县各级现代农业园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的分别一次性补助3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10万元;对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成功续展的每次补助3万元、2万元;对新增获得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二、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创造
(四)鼓励创新营销模式
对首次建立网络直销平台的民营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并按年销售收入的1%(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鼓励民营企业在淘宝、天猫、京东等知名网商平台开设网店,对持续运营一年以上的,按网店运营成本费用的30%(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国(境)外新建分支机构、合资合作或独资建设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
(五)创新农业用地供应方式
对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其用地可按经营性商业土地出让,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 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
(六)创新服务业土地供应方式
对建设专业市场、复合型商品交易市场、商业楼宇等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项目,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招拍挂出让起始价可参照基准地价综合评估确定。
三、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七)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政策, 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经济纳税人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部署落实增值税改革;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 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党建经费税前列支制度;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
(八)规范涉企中介服务
确立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加强对中介机构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及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行为的处罚。
(九)严格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严格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深入治理涉企乱收费行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挖掘经济发展潜力,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收费行为,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十)降低物流业成本
鼓励在我县注册的物流企业扩大规模,在规划的物流园区内修建仓储等设施,土地价格享受工业用地价格标准,并对购置设施设备一次性给予20%(不超过30万元)补贴。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十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严格贯彻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降低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各类门槛,取消和减少阻碍民间投资进入养老、医疗等领域的附加条件,严禁在政府采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公开招标中,对民营企业设置特殊条款。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推行企业名称和住所申报改革,实施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广小微企业集群登记模式。
(十二)精简优化行政审批
全面清理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要求严格执行新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及时更新政务信息,推进行政审批改革。通过银行网点为企业提供注册登记“一站式”导办服务,辅助企业实行名称网上自主申报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并完成远程营业执照自助打印, 实现企业“就近办照、多点办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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